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

陆大椿:我的言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吗?


我叫陆大椿(身份证原名陆大春),男,4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104401X,小学文化,标点符号用不准确,难免错别字,住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

我于2009年2月23日上午,在路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时,看见有群众在该院大门前和对面的高楼上抗议司法腐败的热闹场面后,即用电话将现场当时情况告诉给了网民黄晓敏,并在现场借了相机,用自己的数码卡对现场拍了照,但后来发现卡里什么都没有。离开现场后,又将现场情况告诉给了前一天经黄晓敏介绍才认识一天的网民幸清贤,促使该事件被在网上曝了个光。因此,又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了二年有期徒刑。我为此不服,按时上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至今年3月2日刑满获释时,又被二审法院宣布监视居住六个月并被押解回去,交由当地国保大队和派出所负责监视居住。直至今年5月10日,二审结案时才被宣布解除监视居住。判决书见http://xuliang7603.blog.163.com/blog/static/18878888201141193758254/

在长达40页的判决和长达40页的裁定中,当天我除了上述言行外,别无任何行为了,且在现场给黄晓敏打电话和借相机拍照只有短暂时间,离开后未再回过现场。假如我过路遇见的是正在进行中的杀人现场,告诉给了网民后,网民在网上曝光后,难道还要将我和曝光的网民一并以同谋杀人罪论处吗?!为此,请问此判决和裁定,到底是在依法保护公民权利还是在依法迫害公民呢?!请大家公论一下为谢!

陆大椿亲笔!

2011年5月16日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