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7日星期四

北京东城法院受理张悦起诉房管局一案(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7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张悦诉北京市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

张悦住北京市崇文区革新里甲19号。该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屋管理局2010930日发布的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拆迁范围内。张悦认为,北京市房屋管理局不具备发放拆迁许可证的主体资格,其行为违反了原建设部(2004154号文件第4条规定;且在发布拆迁许可证发放前,既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听取广大被拆迁户的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规定;另外,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格式和内容与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规定相悖,欠缺必要的拆迁面积等内容。

拆迁,涉及被拆迁人重大利益,作为拆迁管理部门必须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排除了设置区级人民政府的部门承担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主体资格。但北京市东城区依然自行其是。

北京市东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其错误不仅在于不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而且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实施暗箱操作,蓄意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北京维权人士张悦向法院起诉。立案庭硬要求张悦填写案由。但法院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填写案由。更可笑的是,立案庭要求张悦填写案由为:“行政”。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的规定。所谓案由为“行政”,实为东城区法院之独创,未免弄巧成拙,贻笑大方。张悦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填写后,又别出心裁,竟然要求张悦在起诉书中写上:“原告未与第三人签订拆迁协议”不仅显得不伦不类,更属于越权行为。张悦为了能立案,也照办。经过反复折腾,张悦终于立案了。但如此折腾拆迁受害人的法院是否能公正判决呢?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