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8日星期一

成都访民陈茜被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图)

(维权网信息员徐凡报道)201178日,成都市金牛区建交局叫陈茜去建交局商谈解决当年的拆迁安置问题,因当年拆迁属于非法强拆,涉及到一系列赔偿问题,因此没有达成一致。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陈茜要求依法与当时的拆迁人金牛区房管局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建交局作为陈茜案件的包案领导小组,却不愿意让当时的拆迁人金牛区房管局与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同意按照原来的“会议纪要”由政府处于“人文关怀”给陈茜一套房住房和一间门面房,作为对陈茜的安置处理方案。而对当时违法拆迁对陈茜的补偿赔偿问题,却只字不谈。

据当事人陈茜描述:当天负责陈茜拆迁案的包案领导建交局局长任务,在街道办与办事处工作人员一起,要求陈茜提出自己的诉求,陈茜表示,安置09年“会议纪要”落实,并依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建交局表示:当时拆迁的人已经不在了,无法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陈茜说:拆迁是政府行为,不可能因为一个或几个人不在,就没人负责了,后来这位局长说:现在解决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走司法,但是走司法途径可能会拖上十几二十年。一种是协商处理,政府出于人文关怀,以生活困难救助的方式,给予你们一定的补偿。

陈茜当即指出:如果我是无理要求,那么法院就应当不支持我的诉求,如果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政府也没有义务给我什么“人文关怀”。至于我的诉求是否合理,可以采取开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证,如果走司法这条路要拖上十几二十年,只能说明你们政府向司法机关施加了压力,而不是公正的司法。

这次协商中,建交局局长任务先生明确表示:如果按照09年会议纪要对陈茜进行安置,签订协议后,会导致当年相关官员“乌纱帽”不保,甚至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愿与陈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陈茜当时表示:不可能他(指当时的拆迁人成都市金牛区房管局)违法了,我来为他买单。并且,2009924日在“会议纪要”出来以后,为了尽快解决自己生存问题,陈茜也曾经多次去过房管局产权处办理产权证,为给陈茜办理产权证,当地政府也曾经多次开过协调会,专门协调此事,成都市房管局产权处明确答复:没有安置补偿协议,就不可能给陈茜办理产权证。

不能办理产权房的安置,陈茜当然不可能接受。为了规避责任,协商时对方还提出,让陈茜与人北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

陈茜表示:街道办既不是拆迁人又不是监管单位,与他签订协议,“街道办”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有什么法律依据?因此,这次“协商”又流产了。

1995年,成都市金牛区花圃路城隍庙电子市场开始动迁,立项是“低洼棚户区改造”,为了减少成本,当地政府采用了各种不正当手段,迫使一部分人签订了不公平的协定,还有一部分人,他们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政府采用不正当手段,试图侵害他们权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茜于199610月,陈茜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政府的行为违法,她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然而,奇怪的是,在地方政府没有依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同时,法院又把一个与陈茜完全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成都市建设银行第五支行”的民事诉讼中,并判陈茜败诉,还据此强制执行,这中间有什么猫腻,我们无法知道,但是,很显然法院是没有依据对本案立案并作出判决的。更没有理由据此对陈茜进行强强制执行。

事后,陈茜一直坚持诉讼,上访,终于在2009819日,当地政府开始处理这一违法事件,并坐下来进行了商量,在陈茜作出了很大的让步的情形下,达成了一个书面的会议纪要,可是,直到今天,这一纸会议纪要的内容一直没有得到落实。

因为如果根据会议纪要,给陈茜签订了安置协议后,这么多年没有依法给陈茜的“住房安置过渡费”就需要依法补偿给陈茜,而陈茜的营业房,十多年来,仅仅租金和利息损失就是几百万;强拆时没有依法登记陈茜家财产的状况,导致陈茜家里的财产和商铺的货物下落不明,至今无法追回。如果陈茜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国家赔偿,那么相关责任人就会受到制裁。

这也是陈茜的拆迁安置问题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的最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