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日星期五

沈良庆:8月12日审判王荔蕻随感

要奋斗就会有牺牲,坐牢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依法维权尚且难免受到审判,遑论试图修法的以法维权甚至根本不承认伪法统的暴力抗法。但是成本的每次付出都必须有相应的对价和收获。

远在他乡的苏雨桐小姐与王荔蕻情同母女,在审判前夕无法入眠,“连梦都不能做”。她一往情深地追忆:“大姐对我的意义,和母亲的意义是一样的,我被抄家时,警察闯入十分钟后,因为我在网上发出了信息,她是第一个到达我家的人,我上了警车她敲着车窗玻璃追着车在跑。再黑的夜我都看得到她的奔跑和焦急的神情。”后来终于想通了:这场非法审判“不是黑帮审判大姐,是大姐审判那些参与绑架、强迫失踪、滥施酷刑的真正违法作恶的一帮人,陪审团就是那些围观者……地址朝阳温榆河法庭,你站在那里,将为主审法官王大姐组成一下正义的陪审团,你的意见很重要。”

苏小姐的想法当然不是阿Q式的精神胜利法。她在呼唤可能姗姗来迟,但是注定会来的正义。如果党国对王荔蕻的审判能够让人们认识到暴政的罪恶性质和“依法维权”的无奈,类似王荔蕻这样的付出就会获得相应的对价。尽管人类需要无私的大爱,但是维护政治社会自由秩序的底线道德是公平与正义。每个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执政者也不例外。朝阳区温榆河法庭的鹰犬及其主子必须为有组织、大规模的任意拘留、强迫失踪和酷刑虐待罪行付出代价。牧师在布道时或许更需要强调上帝之爱和宽恕,尽管上帝之爱和宽恕也需要以绝罚和地狱之火作为警戒。法官和陪审团却必须紧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义之剑。出于政治需要的赦免仅仅是法律逻辑的断裂和例外,所以赦免权不属于法庭。

迟到的正义如何可能?除了实现政治社会转型,还必须厘清法律思维误区。实现转型正义当然可以利用也必须利用既有法律。暴政不仅粗暴践踏人权,同样会肆意践踏自己制定的法律;即便是单边条款恶法,也难免会有某种形式正义和确定性。所以西贤才会说即便是恶法,只要能一体遵行,也比无法无天好。但是暴政往往无法无天。审判王荔蕻即为一例。转型正义可能更需要在废除伪法统基础上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纽伦堡审判即为一例。

或以为,近代转型过程中西方先贤都反对专制国家通过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破坏法律的确定性,任意践踏人权,侵犯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现代法律价值所在。说得好,法律人当然都明白其中道理。但是政治社会任何可欲的价值都不是绝对价值。这恰恰是世俗国家和上帝之城的区别所在。现代政治社会及其法律价值也有其相对性,各种可欲的价值同样可能发生冲突,需要人们发挥政治和法律智慧折冲樽俎,丰富自己的政治和法律生活经验。实现转型正义既需要吸取前人已有的生活经验,也需要创造性思维。

英国法学家戴雪的《英宪精义》告诉我们,老牌法治国家不列颠帝国之巴力门也难免会制定溯及既往法律。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著《法律的道德性》有个附录,则是直接针对转型正义提出的法律问题。他向哈弗大学法学院学生提出了“怨毒告密者难题”,考验这些未来法律人的政治与法律智慧。尽管只是提问,但提问的过程已经隐含了可能的答案。借用吾国成语:“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这个答案就是通过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实现转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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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王荔蕻的“不作保证书”(节选)

公元201010月至20111月,我被以“其它方法”限制行动自由已经长达三个月;据说我要写了保证才能获得自由--但我不能保证;从法理上,让一个公民写保证书,保证自己不去做“合法的事”才能有行动自由,是违法的,是对法律的嘲笑;我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有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生活的权利、自由行走的权利;我是一个有良知的人,我不能保证面对苦难时保持沉默,我不能保证面对像钱云会、唐福珍、李淑莲……这样的悲惨事件假装看不见;假如我面对苦难和恶行保持沉默,那么下一个被恶行打倒的就是我自己;做为执法者,你们对我的自由予以限制,是违法的,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希望执法相关部门及人员尽快改正你们的违法行为,还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