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4日星期五

广西律师案:“裴日红案”的四份起诉书

(维权网信息员金正方报道)“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于今天(10月14日)复庭,至20日结束,历时7天。此案疑点重重,刑讯逼供的印迹随处可见。不管是之前被以“伪证罪”抓捕的杨在新律师,还是之后“北海律师团”的十名律师均为五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裴日红等5人故意伤害案”直接引发了“广西四律师伪证案”,因此备受关注。今年6月以来,北海检察院罕见地三易起诉书,第一被告由裴金德变更为裴日红,原来的四名被告增至五名。而北海市中级法院也先后四次确定开庭时间(7月25日、8月8日、9月6日、9月20日),前三次均延期,第四次仅开庭一天即宣布休庭。

目前所知,北海市检察院仍以2011年9月2日的起诉书控诉裴日红等5名被告。以下发布北海市检察院对该案的四份起诉书,供广大读者阅读。(时间分别为:2010年8月9日; 2011年6月23日;2011年7月13日;2011年9月2日)


北海检察院对北海伤害案件的四份起诉书

一、2010年8月19日的第一份起诉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10) 40号

被告人裴金德(绰号“亚二”、“卓华二”),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06255112,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贵(绰号“包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90510515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一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衬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坤月22甘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炳棋(绰号“炳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040551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子富(绰号“阿四”、状个四:),男,1988年4月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42251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止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0年3月24日、2010年6月4日两次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0年7月5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此时正好被离裴金德不远的“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包子”即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本村的被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裴日红(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金德便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将黄焕海抓住,并乘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摩托车随后赶到,继而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劳次、裴日红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谋将尸体扔进海里,即逃离现场。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彼告人供述;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尸体鉴定结论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陆家新
助理检察员:周忠霞
2010年8月19日


二、2011年6月23日的第二份起诉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11)27号

被告人裴日红,绰号“包五”,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角镇炮台大村131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19日被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日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7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其老乡“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后即跑到 “洪记”宵夜摊叫来被告人裴日红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另案处理)、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等人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被告人裴日红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日红即伙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往贵州路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经杨炳棋打电话与裴金德联系后,裴日红又伙同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经裴金德对黄焕海进行指认后,被告人裴日红继及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即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同将尸体扔进海里,约定攻守同盟后一起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彼告人供述;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尸体鉴定结论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日红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裴日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家新
代检察员:周忠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裴日红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件贰册及证据目录肆份。


三、2011年7月13日的第三份起诉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变诉〔2011) 1号

被告人裴金德(绰号“亚二”、“卓华二”),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06255112,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贵(绰号“包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90510515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一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衬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甘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炳棋(绰号“炳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040551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子富(绰号“阿四”、“大个四”),男,1988年4月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42251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0年3月24日、2010年6月4日两次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0年7月5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2010年8月9日,本院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犯故意伤害罪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在法庭审理期间,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提供新的证据,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的指控不符,经查证后,本院决定变更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其老乡的“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后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既往贵州路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经杨炳棋打电话与裴金德联系后,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又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被告人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经裴金德对黄焕海进行指认后,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红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共同将尸体扔进海里,约定攻守同盟后一起逃离现场。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尸体鉴定结论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陆家新
代检察员:周忠霞
2011年7月13日


四、2011年9月2日的第四份起诉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被告人裴日红(绰号“包五”),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6092851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炮台村村委炮台大村13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5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金德(绰号“阿二”、“卓华二”),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06255112,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广西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贵(绰号“捏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510515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炳棋(绰号“炳四”),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040551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子富(绰号“阿四”、“大个四”),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042251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委炮台大村14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0年2月10日、2011年6月17日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及被告人裴日红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0年2月10日、2011年6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表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0年3月24日、2010年6月4日将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故意伤害案两次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2010年8月9日、2011年6月23日,本院分别以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及被告人裴日红犯故意伤害罪,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7月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两案并案审理,同年7月13日本院以北检刑变诉(2011)1号起诉书,对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故意伤害一案变更起诉。在法庭审理期间,因发现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本院决定再次变更且并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口附近因与北海人黄焕海发生争执而被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追赶,其同乡吴富(绰号“包子”)得知后将此事告知正在前进路“洪记”宵夜摊吃夜宵的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裴琦(均另案处理)等人,众人闻讯随即赶往前进路口。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未能追上被告人裴金德而返至前进路和北部湾路交界处的“前进商店”门前,正好遇上被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就一同围住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黄焕海趁机逃脱跑入前进路,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和吴富、劳次等人即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此时适缝被告人裴金德返回该处,而后经几被告人商议,由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搭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被告人裴金德随后赶到。随即五被告人在北海市水产码头处对黄焕海进行拳打脚踢。致被告人黄焕海当场死亡,后五被告人共同将被告人尸体抛入海中,并约定攻守同盟,然后一起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至此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刚 卢前 陆家新
代检察员:刘军辉 周忠霞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