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星期一

江苏法院对公民代理人限制使用双重标准

(维权网信息员刘涛报道)江苏常州拆迁户梅跃新诉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需要立案,因梅跃新患病,委托儿媳妇王小琍去立案。法院立案后,王小琍看到常州市天宁法院胡公民代理事项告知书第六项第4条规定:不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因为王小琍是初中文化程度,表示自己不能做代理人,并且因为梅跃新身体情况,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上门开庭》,让法院和梅跃新直接对话。但是法官对王小琍说,你是梅跃新儿媳,即使是文盲也可以代理。

20111028,天宁区法院作出(2011)天行初字第67号行政裁定书,仍将王小琍作为委托代理人,并以梅跃新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裁定按撤诉处理。

20115月,江苏常州访民蒋雪华因上访被拘留十天,她因此提起行政复议。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与梅跃新案件同一个法官在法庭上不允许蒋雪华的代理人单亚娟出庭代理案件,而单亚娟具有大学学历。

随着普通民众对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和实践,产生了一批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公民,这些公民逐渐演变成行政诉讼中的公民代理,但是有的政府部门很是厌烦这样一些懂得权力监督的公民,于是有了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限制。天宁区法院在审查公民代理资格时明显使用了双重标准。

维权律师郑建伟表示,江苏常州的拆迁案常州的律师鲜有代理拆迁户的,至少目前我没有看到一个,倒是有不少常州的律师代理被告一方,这种强弱不均衡的诉讼态势,如果没有一定法律素养的公民代理站出来仗义直言,拆迁户想通过诉讼维权都是不现实的。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中,原本不对称的信息,加上对公民代理的限制,让权利人成为弱者,让权利人感受到那种孤立无助,这是一种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善良意愿所确认的现实吗?如果当事人没有钱,请不起律师,也无亲属可以委托,那是不是提供法律援助指定代理人?问题是:谁又能保障具有法律本科学历以上的指定代理人,一定不损害委托人权益呢?所以,我觉得天宁法院对公民代理人的限制是毫无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法律对公民代理人的规定并无如此之众多的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