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星期四

不服南通规划局用地许可,蔡国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322,家住南通市崇川区花园角24505室的蔡国泉因不服南通市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3206002011 100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11118,南通市规划局作出了地字第3206002011 100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规定,用地位置为:江通北路北、江通路西侧。蔡国泉的房屋在该建设用地的范围内。但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用地单位就实施了拆迁,强迫居民签订不合理的拆迁安置协议。由于拆迁方采取停水、停电等野蛮手段,迫使居民纷纷搬迁。现在仅存下蔡国泉一户了。

蔡国泉的房屋是街面房,用于经商,但拆迁方只按住宅予以补偿,明显侵犯了他的利益。为此,他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蔡国泉认为,拆迁方在没有立项的情况下进行拆迁是违法的。虽然南通规划局为拆迁方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该局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也没有召开听证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