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0日星期三

安徽朱长红不服公安不处理公务员打人事件上访(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省休宁县上访维权者朱长红因不服休宁警方终止对其被休宁县水务局工作人员俞建中殴打一案的调查,而于1010赴省委政法委上访,要求依法处理其被殴打一案,公务员是人民公仆,岂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对公民殴打欺辱不受法律制裁之理。

朱长红因所承包的基本农田被非法采砂侵占毁损,政府虽决定补偿未处理,朱长红于2012730日下午16许被休宁县水务局采砂办主任俞建中殴打,经报警后,休宁县公安局于一个月后的830以休公(海阳)行终字【2012】第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其文中称:因俞建中接访朱长红是职务行为,属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现决定终止我单位办理的俞建中涉嫌殴打他人案一案。对此朱长红极为不满,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而同时送达的休宁县公安局海阳派出所的《告知书》中称:朱长红:你于2012731日来我单位控告休宁县水务局工作人员俞建中对你实施了殴打,经调查,我单位认为俞建中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接待你上访是一种职务行为,你反映俞建中在接访过程中将你殴打致伤一事不属于我单位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告知你应向休宁县水务局或休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

对此,朱长红认为,俞建中的接访行为是职务行为,但殴打行为绝不是职务行为,因为政府不可能要求俞建中殴打自己,俞建中殴打自己,明知如果自己被殴打跌下楼会导致受伤,甚至有生命危险,而肆意殴打,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因公安不安排自己做伤情鉴定,身体尚未痊愈,医院亦不给自己病例,损害后果尚不确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工作人员打人不能不被法律追究。故,朱长红于10910日赴安徽省公安厅、政法委上访,要求追究俞建中的法律责任。

据朱长红称,这不是她第一次因上访被打,2009928,她就自己被黑社会打伤一案在北京上访,被安元鼎的保安非法拘禁、殴打一案尚未处理。

朱长红于109日上午到安徽省公安厅上访,公安厅接访人员称会问问下面为什么不给你办;而1010日上午8许,安徽省政法委工作人员称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不在,留下上访材料他们负责转交。

朱长红对本网信息员称自己上访20年,从反映晒稻谷场地、承包地被侵占、毁损,到反映被黑社会殴打,法院起诉,申诉法院判决不公,直至此次被水务局采砂办主任俞建中殴打,没有一件诉求获得公正处理,但自己会坚持到底,为公平正义斗争到底。

朱长红手机:18755962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