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星期五

代贞祯外出看病竟被劳教,贵阳中院进入二审调查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2年10月22日下午2点半,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代贞祯劳教上诉案进入法庭调查。代贞祯委托倪文华代理。

2010年5月6日下午2点许,代贞祯从开阳县汽车站坐长途汽车去贵阳看病,与当地访民相遇。开阳县政府部门误认为代贞祯也是去省城上访而将其乘坐的车辆拦截,造成晚点而停运,激起代贞祯和访民的愤怒。

当时,代贞祯等向该车站要求立即发车遭拒绝,只得要求退票,依然遭到拒绝。代贞祯等受害人自发拦车抗议,一一被抓。当局对代贞祯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期满后,又对代贞祯作出劳动教养1年6个月的决定。

代贞祯的代理人倪文华在法庭上指出,政府为截访而拦车,却美其名曰“维稳”;而代贞祯为维权而拦车,称之为“扰乱车站秩序”而受处罚,很不公平。

如果拦车属于扰乱车站秩序,那么,政府官员拦车是为截访,明显属于违法,更应当受到处罚;而代贞祯外出看病遭到拦截,系受害人,其为看病而拦车,情有可原。政府官员可以明目张胆违法,却能逍遥法外;而一个弱女子受到侵权后,为看病而拦车却受到了二次处罚。这不是黑白不分、是非颠倒吗?

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辩称,劳教不是处罚,是强制措施,故不存在一事二罚的事实。且法律规定“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倪文华予以反驳,对于同一事实,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二次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依据的是哪条法律规定?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谓“关于行政拘留一日抵一日”的观点,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由此可见,“一日折抵一”的条件是“先行收容”或者“羁押”的),并没有规定“行政拘留一日抵一日”,显然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故意曲解法律,或者故意将“收容”与“行政拘留”混为一谈,显然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