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0日星期三

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教申诉案今天开庭审理(图)




(维权网信息员瞿小明报道)今天(1010),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重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教申诉案。去年4月至8月,任建宇在QQ空间和微博上转发或发表时政评论信息,被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20119月被重庆市劳教委处以劳教两年。

图为任建宇父亲接受采访
2012815,任建宇由其父任世六代理,向重庆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或径行确认该决定无效。任建宇和他的家人委托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著名维权律师浦志强和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徐利平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事宜。821,法院决定受理该案。

据参加现场旁听者介绍,上午的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任建宇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期限。重庆市劳教委陈述了两点意见。其中之一就是“任建宇在收到劳教决定后,没有在法定时效内通过其亲属代理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有关人员提出诉讼意愿,其诉讼权利已经丧失。这次起诉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应当驳回。”对于这一观点,原告任建宇的代理律师浦志强予以了驳斥。浦志强律师说:“我们觉得劳教委这样的一种答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是这样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之内。这个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任建宇现在还被关着,当然不具有行政起诉期限的问题。”据旁听人员透露,有关是否超期诉讼的问题,法院并没有当庭给出结论。

下午1点,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对该案继续开庭。审理案件主体,也就是“重庆市劳教委对任建宇做出的劳教决定是否合法”。据原告律师和旁听人员透露,重庆市劳教委在《答辩状》中陈述道:“为发泄对我政治制度的不满,任建宇曾鼓吹、丑化妄图改变我政治体制。任建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一事实。检查机关认为任建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任建宇做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于重庆市劳教委给出的答辩意见,原告律师浦志强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浦志强律师强调指出:“重庆市公安局所有的证据都是证明任建宇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他这个结论自己都写的很清楚。然后重庆市公安局依然向重庆市一分检请求批准逮捕他(任建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然后去年2011923,重庆一分检当天做出决定,不批准对他进行逮捕,就说他不构成犯罪,因为情节轻微。不管原因是什么反正是没有批准。那么这种情况下,重庆市公安局应该立即放掉他,但是重庆市公安局居然在同一天就是923这一天,做出了这个劳教决定。我不知道重庆市的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这样做。”

下午5时,审判长宣布,因案情重大,案件在程序、实体等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核实,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任建宇,男,1987415出生,汉族,职员,住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白马社区1组,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江东劳教戒毒所,身份证号码500381198704154374

委托代理人:任世六 男,1957717出生,任建宇之父,住重庆市江津市石蟆镇关溪村1组,身份证号:510225195707173476,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祖,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渝劳教审[2011]字第39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或径行确认该决定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出身贫寒,自幼用功读书,20096月从重庆文理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刚毕业,7月即来彭水县郁山镇政府任“村官”。奉公守法勤勉尽职,业余关注时政,热心公共事务,对东西方政治制度优劣感兴趣,偶尔直抒胸臆。对网络意见领袖观点学说,耳熟能详,往往在击节赞叹之余,将这些博客、微博上传到自己的qq空间,或通过腾讯微博转发推广。岂料,天有不测风云,祸从口出,竟横遭“文字狱”:2011817,重庆彭水县公安局将原告带走调查,询问的核心问题是原告在qq空间转发图片的由来。次日中午短暂“获释”,傍晚又被抓走,警方认为原告“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2011923,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教审(2011)字第39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20114月至8月期间,任建宇先后多次在彭水县郁山镇政府计生办公室内用计算机进行上网,在其QQ空间、腾讯微博上关注、浏览、复制、粘贴、转帖、发帖等方式发表国内时事评论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负面言论和信息100多条,鼓吹西方政权模式,攻击我党、政府,煽动网民颠覆国家政权。”被告认为:“任建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二年。
    
原告认为,该劳教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一、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政府,是公民基本权利,原告关注、浏览、复制、粘贴、转发网上国内时事评论和政治体制改革言论信息,不具有违法性,对社会没有危害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有清晰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原告作为新世纪青年,有幸体察人间甘苦,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跟同龄人中的大多数一样,既遵纪守法又拥护开放。就因为希望国家好,才会关心它、批评它。参加工作后的遭际,令原告认识到,现实的不如意,社会的丑恶,根源既在国民劣根性,也在制度不民主。无庸讳言,对现行政治体制,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对弊端的抨击,不仅是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也是令国家领导人寝食难安的顽症。原告关注热点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转发学人的观点,这都是在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与所谓煽动网民颠覆国家政权,风马牛不相及,根本不具有违法性,对社会有百益而无一害。

因此,被告作出劳教决定,惩治原告的网上言论,没有事实依据。
   
二、适用法律错误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抵触而无效。总所周知,劳教制度千夫所指,学界、实务界都有深刻认识,被告屡次涉诉,心里也该有数儿。即便不考虑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原告行为也不属《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要件事实,即“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须知“反革命分子”和“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这一概念在刑法中早已不复存在,当然不可以成为被告悍然因言治罪提供法律依据。被告适用法律,显然是错误的。

原告还认为,这份劳教决定很荒唐,不具有现实意义——一个无法普遍适用的案例,注定站不住脚。三十几年的改革开放,让社会的变化天翻地覆,如今早不是文化革命时期,不再是法西斯肆虐的时代了,虽然反人类的思潮可能短期复辟,但它终难抵挡文明大潮。现实是每时每刻,无数人议论领导人贤愚不肖,褒贬政治制度孰优孰劣,思考中国究竟该向何处去,难道被告重庆市劳教委,能做到用劳教原告一人,来封天下人的嘴吗?因而,这份因言治罪的劳教决定,亵渎的是法律的尊严,践踏的是公民权利,于情于理都该撤销。

综上,请求法院公正裁判,撤销劳教决定,恢复原告人身自由。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任建宇(任世六代)
2012815



另外,《新京报》就此案发表的评论文章写道:“任建宇2009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劳教书指他从2011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但任建宇表示,自己被认定违法的100多条微博信息,主要是转发了别人的微博。如果照这样的标准就可以实施劳教,全中国5.13亿网友,有多少会被送去劳教,这个数字恐怕没法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劳教场所在现在的基础上增加一百倍,也是装不完的。但好在全国各地都没有实行“彭水标准”进行劳教,这不知道是幸耶还是不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