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星期五

河南禹州国土局包庇违法企业(图)



(维权网信息员徐闯报道)河南禹州市民刘大伟向本网信息员控诉:6月26日,禹州市国土资源局针对2013年6月21日他们向其递交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后,作出了《非法占地查处申请答复书》该答复明显包庇违法企业,无视事实和法律,张冠李戴的适用政策,目前,刘大伟等人已经向上级国土部门投诉控告。

根据刘大伟提教给本网信息员的禹州市国土资源局《非法占地查处申请答复书》显示:他们依据的是土地整治综合治理的相关政策来处理,而后面却说,这个违法企业有矿山开采证,是,这与综合治理根本扯不上关系,但却不去依法处理。

据刘大伟介绍:从2012年9月9日起,禹州市苌庄乡人民政府以禹州市苌庄乡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的名义通知,因第三人矿山资源开采的原因,要求苌庄乡长町路村的村民将住房搬迁,并要占用村民的耕地和荒山,从而引起争议,村民要求乡政府出具政府批文和采矿许可证及采矿的面积和范围被拒绝,村民不服禹州市苌庄乡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强制搬迁的行为,纷纷到河南省委、省政府上访。
 
从2012年9月9日起,禹州市苌庄乡人民政府以禹州市苌庄乡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的名义通知,因第三人矿山资源开采的原因,要求苌庄乡长町路村的村民将住房搬迁,并要占用村民的耕地和荒山,从而引起争议,村民要求乡政府出具政府批文和采矿许可证及采矿的面积和范围被拒绝,村民不服禹州市苌庄乡新型社区建设指挥部强制搬迁的行为,纷纷到河南省委、省政府上访。

为了查明禹州市苌庄乡人民政府占用长町路村2组土地的行为合法性,长町路村民李峰等三人于2013年4月向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河南省人民政府对许昌市禹州市苌庄乡长町路村2组的耕地和荒山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许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对苌庄乡长町路村2组的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批准文件的政府信息。被告答复原告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从而证明苌庄乡人民政府和第三人占用禹州市苌庄乡长町路村2组的荒山和土地没有办理任何土地征收合法批文。

2013年5月16日,长町路村民李峰等三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求公开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磊磊石矿的《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取得方式和费用数额,以及该矿位于禹州市苌庄乡长町路村2组荒山的土地性质、四至范围和土地使用权利人的信息。

2013年6月6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告知他们,“你申请查询矿权的基础信息,国土资源部和我厅门户网站己公布,你可以登录查询,也可持有效证件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直接查询,对于你申请获取的部分信息(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磊磊石矿该矿位于禹州市苌庄乡长町路村2组荒山的土地性质、四至范围和土地使用权利人)应由制作机关禹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开,请你向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咨询。

长町路村民李峰等三人于2013年6月21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对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

2013年7月8日,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禹州市人民法院出具证明,内容为“经查实,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磊磊石矿(苌庄乡长町路村)没有在我局申请土地使用证办理事宜”,从而再次证明第三人除了采矿证之外,没有办理任何占用禹州市苌庄乡长町路村2组土地的用地手续。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向第三人颁发的采矿证(证号:4100002011771100120229)该企业的采矿面积为6.5347平方公里,采矿地点为苌庄乡苌庄村。因此,该企业的采矿位置和面积并不包括长町路村。但该企业实际采矿并占用土地面积为苌庄乡长町路村2组土地面积,远远超过了所批准的6.5347平方公里。

因此,该企业属违法超面积采矿和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再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5条之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因此,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的超面积采矿及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在长町路村民李峰等三人于2013年6月21日向其提出书面《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之后,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了《非法占地查处申请答复书》。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明知没有河南省政府对禹州市苌庄乡新型社区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的情况下,而作出《非法占地查处申请答复书》,对该企业进行超面积采矿和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本没有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5条之规定,致使大量的耕地和农作物被破坏,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包庇违法企业的行为,属于渎职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犯罪责任。

刘大伟等人表示:将依法向检察机关,和纪委检察部门控告相关的违法企业和国土局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