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星期二

程海律师:9月5日对我行政处罚听证会纪实

来源:20140908 23:16:45 程海律师新浪博客

因为为听证准备和参与营救在听证现场外面被非法羁押的律师和朋友,我两天几乎没睡,又紧急出差参加一个事先已经答应的重要会议,这篇东西现在才写,影响了大家的知情权,表示歉意。

首先对众律师、朋友对我被违法被处罚听证到现场声援支持表示万分感谢。对46位去旁听者被非法传唤(不完全统计),刘四新博士、马强因营救他人交涉被行政拘留7日,强烈谴责违法者。

95日听证会被昌平区司法局安排在离昌平区城区中心15公里偏僻交通部不便的“阳光中途之家”,这是一个专门为刑满解教人员、缓刑人员提供培训、教育、服务的机构,有自己的网站。830分左右我到达听证场所门外,看到远道而来的律师蔡瑛、刘金湘,还有胡贵云、李金星,特别是看到陈建刚律师柱着双拐来到现场,非常感动,还有一些原来的当事人和朋友,加上不认识的一些参加旁听者,大约有30多人,不断有人到来。阳光中途之家一米多高的轮式折叠活动大门紧闭,里面约有30多个警察和工作人员,外面和不远的路口有四五辆警察车和十多个警察。来的人都是参加旁听公开听证的。要旁听的人开始和门口的工作人员交涉要求旁听,脖子上挂着司法局工作人员吊牌的人说,得旁听证。问旁听证从何处领,答到司法局领。我也帮着和门口认识的司法局工作人员交涉,他说这是领导安排的。约850分,张磊律师带着我的听证代理人斯伟江和徐利平律师到了,我们讨论后决定先进去参加听证,顺便看有无司法局领导在争取旁听的事。大门开了一个小缝,只放进我和两位代理人。进去我见到刘建军副局长,提出旁听的问题,他也是说要到局里领旁听证。里面约有两个足球场大,主要种的苹果、葡萄和大棚蔬菜。办公场所在最里面,又是一道折叠活动大门,好像是新做的,有专人验证放行,真是如临大敌。办公房是平房,约400平方米。听证安排在大厅里,布置的和法庭差不多。旁听席有40个座位,已经坐满人,其中30岁以下的年轻人占一半,中途休息时我问过一个人,说是律师,昌平区律协会长吴晓刚、副会长马玉兰在座。

9点多点开始听证。听证主持人(近似于法庭的审判长)是昌平区司法局法制科科长杨桂栋,听证员是科员蔡青,调查员(相当于诉讼中的原告)是该局分管律师工作的法律援助中心副科长谷静舟、科员徐亚宁。宣布听证纪律后,我要求蔡青回避,理由是829日我查看127日庭审录像时她态度恶劣,我已经对她投诉,形成投诉和被投诉的利害关系,她担任听证员可能影响听证的公正性。主持人请示领导后驳回。代理人徐利平、斯伟江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局管辖,拟对我行政处罚的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在海淀区,故昌平区司法局无管辖权。谷静舟说,司法部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规定,律师违法的行政处罚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局管辖,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故应由该局管辖。斯伟江回应,新法优于旧法指同层级的法律,后者属于部委规章,效力低于法律,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适用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规定。我向主持人建议,谷静舟的此番认识完全不懂法,违反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这么简单的法理不懂,应当给与批评教育。

接下来谷静舟说拟给我停止律师执业一年行政处罚意见,理由是我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扰乱法庭秩序(不听从法庭指挥、随意在法庭走动),提举的主要证据是海淀区法院的司法建议书、127日的庭审笔录和庭审录像。

斯伟江反驳说,庭审笔录和录像证明,并没有因为我的退庭引起法庭秩序的混乱,法庭秩序始终在审判长的指挥下有序进行,我退庭后庭审正常进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我和丁家喜之间的委托关系双方都可以解除,我退庭可以视为是附条件解除委托,如果退庭投诉能够使纠正法院和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可以继续辩护,如果得不到纠正,律师的辩护已经无意义,律师不再辩护,视为委托合同解除。徐利平律师表示了基本相同的观点。

我提举了15份证据,主要是在127日庭审前、后递交和寄交给上级检察院、法院对检察院和法院违法行为的投诉控告,三次给三级律协要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的求助信,还有退庭时提交法庭的退庭投诉控告维护辩护权的申明,拟提交的要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伟、海淀区法院院长鲁为回避的申请(审判长不理睬),丁家喜二审我的辩护词和对海地区法院、北京市和昌平区司法局参与拟对我行政处罚人员14人的徇私枉法罪控告状、4位证人证词。

我申辩说,当天开庭后我和其他律师共同提出海淀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三个“代理检察员”无公诉人资格,要求其变更,理由是最高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检察官法没有设定代理检察员这一职务,因此这三人无担任本案公诉人的资格。三人的真实身份是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监督处处长检察员庄伟和处长助理赵鹏(助理检察员)、公诉二处副处长检察员周健辉。检察官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在两个检察院任职,如果三人已经辞去一分检检察官职务,应该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免职公报、有海淀区人大常委会的任职公告,没有这两个公告,故三人在海淀区检察院任职不合法。庄伟说自己有海淀区检察院任命为助理检察员的文件,交海淀区法院了,我们要求法庭出示以证明其真实性,审判长范君拒绝。我和其他律师又提出三位检察官回避本案,审判长范君不予理睬。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法院无权做出决定。之后我们都提出要法官范君、覃波的回避请求,范君也不予理睬。我提出要求61个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范君认为案卷材料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合议庭认为不必出庭作证(未开庭质证法官就直接认定证据合法有效,严重违法)。因为辩护权受到严重侵害无法正常行使,庭审变成了配合法官和检察官违法的游戏,我被迫拿出写好的拒绝辩护退庭申诉控告的声明递交给范君,并简单口述内容,他拒收,说律师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我说我这有正当理由。他决定休庭10分钟讨论,恢复庭审后范君说我这是扰乱法庭秩序,训诫我一次。但我仍要求退庭投诉控告,范君不允许又训诫我一次。这样僵持了约1分钟,准许我退庭,并威胁我说要向司法局发司法建议。我递交的声明材料主要内容为:1、海淀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通知律师和听取辩护意见、不通知阅卷,直接起诉,剥夺了丁家喜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应当纠正;此种情况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依法就不应当受理;2、海淀区检察院指派三个没有公诉人资格的代理检察员任公诉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更换;3、把丁家喜等六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肢解为四个案子违法,应当并案处理;4、海淀区法院范君、徐进、覃波等人20131115日把丁家喜、李蔚、赵常青、袁冬、李蔚、李刚六人私自拉到海淀区法院,分别秘密审讯,没有律师在场,违法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剥夺丁家喜人及律师的辩护权;也是法官违法会见当事人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5、不准许律师复制本案视频证据材料,剥夺律师的复制案卷资料权;6、把丁家喜、李蔚、赵常青、张宝成六人共同犯罪案肢解成四案,拟对所有被告人处刑(刑法规定只制裁首要人员),涉嫌枉法裁判。我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剥夺或非法限制辩护权,为最大限度维护律师辩护权和当事人合法权利,律师有权依法拒绝辩护退庭申诉控告,通过法定救济途径保障辩护权。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二条,律师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辩护,我去投诉控告的理由正当合法。刑诉法第四十七条和六部委院刑诉法意见第10条规定本级和上级检察院应当对辩护权受到阻碍予以依法保障,对辩护人的申诉控告应当查处并在10日内通知申诉控告人;最高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辩护人拒绝辩护的,法院应予以准许。当天下午,在周立新和董前勇律师、包龙军先生陪同下,我先去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投诉海淀区检察院“任命”一分检检察员庄伟、周健辉、赵鹏为该院代理检察员(违法虚设的职务)的违法行为,留下投诉材料(《紧急请求查处海淀区检察院私设代理检察员职务的违法行为》),之后又去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中心,递交《再次申诉控告海淀区检察院非法指派代理检察员人公诉人、海淀区法院拒绝律师复印丁家喜案卷材料,保障辩护权》),我们又去北京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投诉。之后,我分别向上级检察院和法院等寄信投诉范君滥用职权两次违法对我非法训诫,要求查处追究他的违法行为,并给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协特快专递,对127日退庭投诉和被两次违法训诫情况做了汇报,要求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权。

因此第一,我不存在拒绝辩护的情况。拒绝辩护主观上是不愿意为当事人辩护了,是一去不复返,我没有这种主观故意。我退庭是去投诉控告,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的违法阻碍了辩护权实现,无法正常辩护,是为了辩护救济后返回更好地辩护,我退庭事特别强调我没有解除与丁家喜的委托关系。辩护不是仅仅坐在法庭上发言,而是依法有效地发言。第二,如果硬要说我是拒绝辩护,那是有上述正当理由的,符合律师法第三十二条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辩护的规定。谷静舟称律师法规定可以拒绝辩护的理由仅仅是“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是对律师法的错误理解。此款的前半句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实际是指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辩护。谷所说的是律师法列举拒绝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其他正当理由如律师被威胁、被打、被侮辱、被限制发言、身体不适等等不能正常辩护的情况。实际上我只退庭投诉控告的行为,谷静舟把退庭投诉控告和拒绝辩护混为一谈。第三,我退庭投诉控告或者“拒绝辩护”后的投诉控告是法定权利,是律师法第二条、刑诉法第四十七条、宪法第四十一条的授权,投诉控告权是随时随地可以行使的,法庭或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四,我的退庭投诉控告行为,除了和审判长有交涉,范君开始不同意最后同意,都是有序进行,法庭秩序都是很正常,没有任何扰乱的情形。我离开后庭审继续正常进行。

相反,北京市司法局、昌平区司法局人员柴磊、谷静舟等人对我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的多次求助,不理不睬,构成玩忽职守。按照律师法、公务员法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的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的保障执业权的请求,应当履行职责尽力予以保护。在办理丁家喜案过程中,我因会见权、阅卷权、被看守所扣押等多项辩护权被侵害,多次向两级司法局去函求援,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处长柴磊、昌平区法律援助科科长陶秀霞、副科长谷静舟不理不睬,拒绝正确履行保护职责,构成玩忽职守。

不仅如此,在海淀区法院违法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后,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处长柴磊、昌平区司法局谷静舟等人明知我没有违反律师法的情况,却伙同海地区法院的范君、鲁为等人要对我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检察院报复陷害罪的立案标准,即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批评人、申诉人、控告人报复陷害的,已经涉嫌对我的共同报复陷害。

听证会我提出要求三个证人出庭作证,主持人不同意,说书面证词即可,根本原因应该是那时已经11点多,证人王兴律师、董前勇律师、包龙军已经被警察非法抓走,无法出庭作证。为了抓紧听证时间,127日庭审录像只是播放了剪辑了我递交退庭投诉控告申明并说明理由、审判长对我两次违法训诫、最后同意我退庭的片断。这是不合法的,破坏了录像证据的完整性。

听证会从9时开到13时结束,签笔录花去20 多分钟。我出来时发现外面已经没有人了。有人打来电话,才知道11点多时来了一百多警察,抓了一批参加旁听的人。吃过饭后我和彭剑律师等人去马池口派出所要求人,铁门紧闭不让进,还说这里没关人。我们又去关律师的回龙观派出所,门口遇到了早在守候的蔡瑛、刘金湘、刘四新、马强等人。听说那里关了王宇、胡贵云、李国蓓、陈建刚、张磊、李金星、董前勇、余文生律师。晚饭时分,我们买了饭送进去,交涉中了解到律师们被口头传唤,按照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正在绝食。约晚八点我们十多人一起去龙园派出所。该派出所大门也紧闭,好不容易叫开门,刘四新、马强要求见领导了解被关押人的情况。后来出来一个1.7米、四十多岁、方脸微黑、较壮的穿红色体恤的人,和马强发生口角,双方都大嗓门说话。我问他是否是所长,他说是。刘四新这时被赶到派出所外面。在所办公楼外面,这个所长猛拍矮桌子对马强大吼,“你知道这是什么地方吗!”“我对不会说话的人(指马强)就是这样(吼)”。马强说这是我们纳税人出钱建造的派出所。被赶出去的刘四新非常愤怒,在围墙外面骂了几句。这所长立即喊来几个人把他抓进派出所。因怕出意外,我和刘金湘律师等人撤出派出所。被赶出派出所的马强也非常愤怒,也在紧闭的大门外骂这位所长。所长又叫几个人把他抓进去。马强没跑,任由他们抓进去。待了一会,我们觉得他们一时出不来,也帮不了什么忙,留下几个人,5个人就去了昌平派出所。我的助手小肖关在此处,上午被抓时就给我发了短信。我要值班人员问一下肖要什么,问过后回话说饭吃不惯,要买些辣的方便面。我给他们关在里面的四个人买了十几碗方便面、卤蛋等。这时已经夜12点多。因为第二天早还得出差,头一天准备听证一夜没睡,眼睛睁不开了,我就往家回。路上接到王宇电话,说回龙观派出所里的律师们出来,我又返回回龙观派出所,见到6位律师,大家非常高兴,好像张磊律师好像去了龙园派出所、李金星律师去听证场所开车。得知王兴律师被关在十三陵派出所,也被放出。我和王宇、董前勇又去沙河派出所,了解到包龙军已经于夜12点放出,屠夫、宋泽、李宁等人还关在里面。张磊和李金星随后也赶过来。我因为几小时后就要出差,就和王宇、董前勇离开了。李金星和张磊留在沙河派出所门口守候。


这么多人去旁听对我的违法处罚听证,很多是素不相识的人,真令人感动。受到构陷被关押,我心有不安。大家如此坚定和团结,这是中国法治的希望。这次听证门事件显然是昌平区公安分局、司法局有关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他们公然践踏法律、破坏法治,受害人应当一起全面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采取法律行为,另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