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星期五

王运发工伤职工工伤二十年无法认定,法院判决不执行,投诉无门,举报腐败无人理(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本网曾于2012年报道的安徽省肥东县水利局众兴水库管理处职工王运发工伤认定问题迄今未获解决。据王运发反映,他为此曾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到中华全国总工会请求帮助,并在北京请人帮助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网上申诉,并就其所在单位领导的腐败问题进行举报。但迄今没有丝毫结果。

王运发于1995411日傍晚在抗旱抢险,全力开闸时由于用力过猛,而导致脊椎受伤,后经伤残鉴定为肢残三级(残疾证,非工伤等级),因伤不能工作,成为待岗职工,医药费自理。而按工伤制度规定,因工伤不能工作可以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伤医疗费用全额报销。二者区别较大。王运发为工伤认定一事耗时20年,由于王运发受伤是腰椎,是因其工作用力过猛所致,且当时并无多大疼痛,下班回家后才疼痛难忍去医院治疗。此种情形太多,本网信息员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知道工人在工作时扭伤腰无法被认定工伤之事。其后,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认定为工伤(96年前劳动部门是按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工伤)、劳动部门亦不认定为工伤,王运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09月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2000)肥东行初字第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要求肥东县劳动部门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现行法律工伤认定由劳动部门做出,法院无直接做出工伤认定判决的权力)。此后,肥东县劳动部门没有依据法院判决的要求重新做出工伤认定。而王运发则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王运发腰椎受伤压迫神经,导致其双腿肌肉萎缩,立夏天气,常人穿单衣单裤,而其则依然穿着毛线裤;伤处发作严重时不能行走,需住院治疗;状况好时则能行走,但无法从事工作。王运发称,其他水库管理处职工待岗、下岗可以出去打工,可自己因伤残无法出门工作,不仅不能挣钱养家,还要为医疗费而发愁。

就其工伤难以认定问题,王运发认为是由于他于1995年举报当时的水库领导腐败造成的。

王运发到安徽省及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上访要求法院执行判决,可是无法执行,到检察院要求监督政府执行法院判决,检察院称无法监督政府执行法院判决;王运发为此多次到北京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帮助,但中华全国总工会没有提供帮助,仅给了一个告知单,告知:一、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反映;二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三、向有关部门反映。

王运发手里拿着上级法院的要求肥东县法院接谈的函,检察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肥东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工伤认定就是无法解决。

在此期间,王运发多次到各级纪委反映腐败问题,可结果是没有任何结果。

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就颁布实施《劳动保险条例》,上世纪九十年又颁布施行的《劳动法》,其中规定社会保险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其后又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但因为制度缺陷导致众多的工伤职工无法做工伤认定,即便被认定为工伤也是待遇偏低,甚至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而工伤保险制度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时为应对职业灾害而建立的,是第一个社会安全网。为保证这第一个社会安全网发挥作用,世界各国积极努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补偿,不至于流血又流泪,不仅保障工伤职工的生存权,而且使职工不因工伤而降低生活水平。为此,从最早的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就对工伤认定规定了与传统侵权法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的规定,即由企业(雇主)来举证劳工不是工伤;正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工伤保险制度由此来保证工伤职工在举证上的困难。为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各国法律甚至用刑法来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而反观我国,仅劳动法规定了一条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规定,但具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则没有做此规定,因此不仅没有社会保险法上的规定,更没有刑法规定。于是从职工发生工伤后开始要求认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伤残金支付等各种环节就使工伤职工及其家人疲于奔命。

王运发的命运不是他一个人的命运,是整个中国大陆工人的命运。





本网之前报道:安徽省肥东县王运发因政府不执行判决上访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