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星期六

新华日报名誉纠纷案将开庭,南通中院被列为共同被告(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5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向倪文华送达传票,定于2015526日上午9点在该院十六里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倪文华诉新华日报、法制日报法制网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名誉权纠纷案。

2014328日,被告法制日报法制网移动互联技术有限公司在网上发表《南通启动“闹庭”整治一旁听人员被拘留10天》一文,指名道姓地称:“……倪文华系山东济南人,无法律从业资格……”2014331日,《新华日报》刊登《南通一旁听人员“闹庭”被拘留》一文,内容与上文雷同。该虚假新闻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故三被告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倪文华认为:

上述报道内容失实。首先,倪文华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证书(编号:0043622),故所谓“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系虚假报道,失实新闻。其次,报道内容不能自圆其说。报道明明知道,在王广明诉如皋住建局一案中,倪文华是符合公民代理的,但硬说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资格,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南通中院称“全市法院取消了倪文华代理资格”。但南通中院不能举证全市法院在何时、何地以何形式取消倪文华代理资格;也不能出示批准“全市法院取消倪文华代理资格”的文件,更不能说明为什么要取消倪文华的代理资格。

对此虚假新闻,有几十家媒体互相抄袭并刊登,其目的是蓄意羞辱倪文华,并侵害其名誉。

法制日报法制网报道称“据了解,2012年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发生多起扰乱行政诉讼庭审的违法事件,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开庭前后哄闹法庭、滞留法院、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严重影响了相关案件的正常审理。”所谓“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证据何在?又怎么会“严重影响了相关案件的正常审理”?退一步说,即使存在“网上诋毁政府和法院”的现象,与“正常审理”有何必然联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