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星期六

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二十七一一河北围场县信访局是纠正非法选举的拦路虎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石匣村支部委员、石匣村第十届村委会委员正式候选人李浩信,于今年327日,把信访复查申请书递交给围场县信访局副局长孙广臣和科长杨雨新,至今(912日)已经半年了。

李浩信是因为不服银窝乡政府的信访答复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特地向围场县信访局递交信访复查申请书的。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然而,围场县信访局不仅没有把李浩信的复查申请书转送给该县民政局或者该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并督办,而且孙广臣还对李浩信说,县委刘(众民)书记说了,不查了,错就错了!若要查,全县这样的事就多了。

李浩信信访的主要问题是,石匣村在312日进行另行选举时,中共石匣村支部书记、石匣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朱亚琴在清点完收回的选票后,发现发出的选票数不到应到选民数的一半,理应宣布选举无效,然而朱亚琴却决定,从应到选民总数中减掉120人(实为减掉122人),是一种违法行为。

荒唐的是,银窝沟乡政府负责办理李浩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回访人”邓海林,是乡政府派驻石匣村指导选举的负责人。另行选举那天,邓海林等多人选举全过程都在石匣村会场。很显然,银窝沟乡政府的做法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的规定。

李浩信向中国选举观察义工说,邓海林办理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颠倒黑白,无中生有。比如,121日晚上,石匣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朱亚琴和李浩信等 九人、石匣村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王少忠和赵永等七人,以及乡政府驻石匣村指导选举的干部邓海林和宫立飞共十八人在石匣村村部开会。李浩信当时的身份是中共村支部委员和村选委会成员。李浩信是会议的记录员,会议确认的登记选民数是912人。会上没有讨论“全村外出两年以上且不能参加选举的109人进行登记和公示”一事,会后不存在对“109人进行登记和公示”一事。李浩信还说,只要他们没有销毁会议记录本的话,事情一清二楚。

更为荒唐的是,银窝沟乡政府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却说,“2015121 日经石匣村选举委员会决定,对全村外出两年以上且不能参加选举的109人进行登记并公示”。126日石匣村召开提名候选人大会,会议结束时的报告单,就是李浩信填写的,邓海林等人也在场。李浩信说,报告单填写的应到选民数是912人,然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却说成了“应参加投票的选民为801人。”

李浩信还说,他成为村委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后,就退出了村民选举委员会,递补上去的人是张志国。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调查,28日石匣村正式选举的报告单是乡干部宫立飞填写的,而且填写的应到选民数是912人。(118日石匣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的选民总数是910人,漏登了两人)8日的选举是有效的,但无一人当选,因为没有人得票超过发出选票的半数。

笔者可以肯定地说,中共围场县委和围场县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是找不到在公布选民名单910人和提名候选日报告单确认应到选民912 人后的另行选举日,可以在报告单上确认应到选民为789人的依据。若有登记选民死亡,是应该从登记选民总数中减掉,在没有特大的天灾人祸的情况下,一个村是不可能少123人的。

据李浩信向中国选举观察义工讲,在他收到石匣乡政府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前及之后,中共银窝沟乡党委书记隋艳军对他“承诺”,若他“息访”,隋书记保证任命他李浩信为中共石匣村支部副书记且每个月发工资……可喜可贺的是,李浩信至今没有“息访”。


据李浩信向中国选举观察义工讲,围场县信访局副局长孙广臣多次对李浩信说,我们不会转送你的信访复查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