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8日星期一

余文生律师对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大兴看守所之诉,不立案,继续上诉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余文生,男,1967111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6107室,联系电话13910033651.

被上诉人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    电话:010-69243071

被上诉人2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   电话:010-61212876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行政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923日作出的(2015)大行立初字第231号行政裁定书,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行政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923日作出的(2015)大行立初字第231号行政裁定书;

2、判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

事实和理由: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是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行政职责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其职责与刑事诉讼程序没有必然联系,其职责就是一个监管职责。上诉人请求信息公开的只是其“《20141014日余文生被羁押北京大兴区看守所时的入所体检表》”,该表与刑事诉讼没有任何关联,只是看守所例行的入所行政手续,只涉及上诉人的身体状况,不涉及他人隐私。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看守所作为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其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起诉人起诉其被羁押期间的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而拒绝立案,明显是歪曲解读《行政诉讼法》。上诉人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上诉人的原审起诉。

为了公平和正义,为了揭露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反人类暴行,为了将实施酷刑的恶警及其指使者绳之以法,上诉人特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余文生
201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