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星期一

上市公司能量大,宜兴法院以闹剧方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图)


(维权网信息员刘涛报道)今天(20151123日星期一)下午,由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代理的一起上市公司运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在江苏省宜兴市公开开庭审理,结果因独立担任案件审理的女法官盛熹违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则,有故意偏袒被告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从而演变成一场闹剧。

该案已经宜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确定了:一、被告主体资格无异议;二、原告、被告双方于200611日开始连续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拖欠原告劳动者劳动报酬无异议;三、原告于20141014日以被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四、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缴纳了大部分合同期的社会保险无异议”等4个无异议。只不过宜兴市劳动仲裁委自己打脸以“仲裁超期限”为由,主动提议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运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判自己的“安乐死”。

当受劳动者特别委托的张建平到宜兴市法院提起诉讼后,在劳动仲裁期间拒绝举证的被告运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委托合同”及支付奖励凭证的复印件,试图以此证明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是为了规避社会保险的缴纳,双方之间属于委托销售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进入审理前,独立担任本案审理的盛熹询问了双方是否愿意调解,作为获原告特别授权张建平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提出接受调解的底线是被告立即支付连续拖欠的近8年劳动报酬,及赔偿金30万人民币,如被告接受原告的调解底线,原告可以放弃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最高5倍的惩罚性赔偿。受被告特别委托的被告律师也同意调解,但只承认未支付原告一年多的工资,只愿意给予最多3万元人民币的赔偿。盛熹法官认为双方调解距离太大,恢复了审理。

庭审举证程序中,原告的证据因已经劳动仲裁庭的确认,张建平当庭提交了由宜兴市劳动仲裁委出具的、已经盖章确认的劳动仲裁庭的庭审笔录,同时又出示了200611日前原告帮被告销售药品的购销合同,以证明在2006年签订《劳动合同书》前就开始为被告工作,而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
而当被告举证时,居然无法出示由其证据“委托合同”的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理由是,保管该证据的人员几天前出差了。张建平明确表示不认可,法院传票已经送达一个多月,被告作为上市公司,还聘请了专业律师,怎么会不知道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委托合同”属于合同法审理的范畴,与本案劳动争议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拒绝对该证据质证。

对一个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的所谓证据,盛熹法官居然要求被告在三天内向法庭提交,然而询问原告何先生有没有签订该“委托合同”?当没有诉讼经历的原告何先生表示有签过时,张建平马上补充,因为是复印件,不能确认原告签的就是被告提交的复印件,盛熹法官立即制止张建平的补充,继而又向原告询问一些与劳动争议案件无关紧要的问题,而这些询问明显有诱导原告向合同纠纷的倾向。对此,张建平明确表示自己受原告特别授权,愿意接受法官的所有询问。原告何先生也表示,自己已经全权委托了张建平,一切都由代理人张建平来当庭解答。而盛熹态度强硬,逼迫原告何先生回答与本案无关紧要的问题,甚至把原告何先生回答的“有代理人张建平回答”,说成是原告拒绝回答,让书记员记录在笔录中。被告席上的律师也站起来起哄,要原告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作为劳动者的原告之所以全权委托张建平,正是因为自己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害怕在与强大的上市公司对簿公堂时被诱导。本案庭前调解已经非常清楚,被告也承认了自己有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行为,只不过是拖欠的时间与数额与原告的主张存在差距而已。作为审案法官,应当审理本案诉争的焦点、即被告有没有证据来证明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而本案担任担任审理的盛熹法官,不围绕本案诉争焦点审案,却一意孤行,逼迫原告何先生回答诱导性提问。

见盛熹法官在审理中明显出现徇私枉法的行为,张建平立即行使特别代理人的权利,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其回避的要求,并给出要求回避的理由。见被要求回避,盛法官恼羞成怒,称要撤销张建平的代理人资格,一场审判闹剧进入高潮。张建平告诉盛熹法官,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当原告提起回避申请后,其应当休庭,而不是无理头自作主张撤销原告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无奈,盛熹法官只能宣布休庭。
然而,更荒唐的一幕发生了,盛熹法官居然扣押原告出示、已经质证的证据原件,拒不返回原告,并招来法警。

对法官审案如此闹剧,张建平立即电话联系宜兴市法院院长刘勇,要求制止这种徇私枉法行为,刘院长接张建平的投诉后,称联系分管民事的副院长王锡忠,由其来处理。当张建平联系王锡忠副院长后,王副院长居然无视原告出示的证据原件被非法扣押的事实,反而称是原告抢夺法官手中的案卷。而让张建平等待处理的民庭庭长到法院下班也没有出现,证据原件就这样被盛熹非法扣押中。

在本案审理前,就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迹象,原告何先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到社区开具委托代理人推荐书时,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出具过推荐书的社区这一次居然拒绝了,而且说是宜兴市法院打了招呼,不让社区开出推荐书。这一非正常事件,也似乎佐证坊间的一个传闻:宜兴市法院有领导在担任上市公司运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

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行为不仅违反《劳动法》,刑法修正案八也已经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具有完备的委托法律手续的张建平认为:上市公司运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践踏国家法律和劳动者权益上的能量究竟有多大?宜兴市法院应该给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