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9日星期六

选举观察工作室:公民参选基层人大代表指南(之三)(2016)



四、如何开展竞选活动

1、提出务实的竞选纲领和主张

要获得选民支持,公民参选人就应提出能够解决选民实际困难、满足选民愿望和需求的务实主张。基层人大代表直接与选民生活相关,事情往往是具体和琐碎的,例如小区的卫生、治安等等问题。为了提出得到选民拥护的竞选纲领,公民参选人需要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征求选民的意见。实际上,征求选民意见的过程,本身就是在进行竞选宣传。官方组织内定的候选人,往往不去做这些工作,但对于公民参选人,唯有依靠选民的支持。

2、建立竞选团队

法律没有禁止公民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因此参选公民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设立选举办公室等。竞选团队根据需要确定人员多少,在区县级直选中,三五个核心成员大体就够了,所需的志愿者人数按实际需要从十几到几十个不等。核心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分工,比如个人网站建设与维护、联系媒体、文字记录整理、海报宣传、法律咨询等。小组成员最好本身也是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比如社区里的各楼楼长等。

竞选团队对公民参选人是绝对必要的,可以分担参选中的大量工作,更重要的是,公民参选人可以获得心理支持,不至于因中途气馁而放弃。公民参选不应是“一个人的战斗”。

3、进行竞选宣传

公民参选人要使选民了解自己,就要进行竞选宣传。有的公民参选人会有顾虑,担心进行竞选宣传会引起官方的忌讳和压制,所以他们刻意避免“高调”。但是,选举就其性质来说,不是秘密活动,本身就是公开亮相,是要尽可能多地吸引和争取选民。选民不了解你,怎么会投票给你?

2010年选举法修订后的第33条对于选举很重要,该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修订前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修订后改成了 “应当”,这意味着,只要选民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必须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就更加公开透明,热心公益的公民更有可能被选民认识,更有可能当选。积极推动民主法治的公民,要充分运用该条法律,作为候选人,可以告知选民有权利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的要求,作为选民,可以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要求。

推销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区论坛介绍自己,常用的方式有:逐户登门拜访、张贴宣传海报、往社区居民的信箱中投递宣传材料、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介绍自己、启用宣传车,等等。要根据选民的偏好推销自己,所用的方式要以选区选民能够接受为限,比如,在某些选区敲锣打鼓宣传自己,就可能会引起选民的反感。

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等,是重要的选举宣传平台。要建立自己的竞选博客、微博账号,很多城市的小区有自己的社区论坛,要把自己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致选民的信、回答选民问题等方式广泛传播。

手机短信是针对个体的介绍,恰当运用具有很强的实际效果。尽量知道更多所在选区选民的手机号码,给大家适当的问候。想要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竞选时,手机短信的作用更加重要。比如有一位大学老师,就曾经主要靠发送手机短信,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张贴海报要争取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选区人口流动密集地方的布告栏张贴海报,鼓励参选,让选民记住自己的名字。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张贴竞选海报,但在行使公民权利的时候要尽量注意不妨害他人利益。

用于宣传自己的公开信等宣传材料,包括其中提到的自己的工作经历和竞选诺言,一定要真诚感人。

五、遇到障碍如何应对

参选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我们列出相关障碍,并给出一些分析或建议:

1、关于选民资格

第一种情况:你竞选的地方就是你的户口所在地,同时你也在这里工作和居住。理论上你可以选择登记在单位选区或你所居住的社区选区,但实际上,你也许不能自由选择。会有人直接把你登记在单位选区(这样就容易控制人们的投票意愿),甚至以“遗漏”的方式不把你登记为选民,这样你就没有了投票权,也不可能被选举。

分析/建议:你要主动争取把自己登记到你认为有利于竞选成功的选区,如果别人企图干涉你,你应当据理力争,拒绝被操控。

第二种情况,你不在户口所在地工作,即现在工作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因为你对工作地、居住地最为熟悉,竞选成功的可能性也大些,因此你应该争取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登记。在后两者之中,居住地又更为有利。因为作为一个单位人,选民意愿更容易被操控,当选希望要小些(但也有例外,比如在学校选区登记,就有可能增加你胜算的机会)。社区居民的特点是组织性不强,没有共同的领导,选民较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这样你当选的希望就大些。相对城市选区而言,农村选区胜算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不过你得先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申请转移选民登记,要求对方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然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做选民登记,这样才能取得选民资格。但有时即使你已经提供了各种证明和证件,仍有可能被选举委员会拒绝登记为选民。

分析/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应立即向该区选举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申诉,同时着手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20068月,江山在深圳市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按照要求,与妻子回户籍所在地办理了选民资格证明,提交给其所住地选民工作小组,并出示暂住证,由工作人员签收,但仍未被登记为选民。江山到区选举委员会申诉,没有任何答复。一周后,江山向区法院递交立案申请书,要求法院判决罗湖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他和妻子的选民资格。 法院受理其申请,并表示会向相关部门了解和反映情况。到选举日的前5天,江山被告知他们获得选民资格,可以参加选举。但已经没有时间准备竞选。所以,你在起诉的同时,要做好各种竞选准备。

2、成为正式候选人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你可能会遇到很多阻挠。要拿到10人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候选人,但如果其中一人因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威胁而退出提名,你的提名人数就不够了,因此你要找尽可能多的人联名支持你,即使有人退出联名,仍然有足够的支持者让你成为初步候选人。因此,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要有尽可能多的选民提名;二是要有尽可能多的选民小组同时提名。

下一步就是确定正式候选人环节,这个环节叫做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它是不透明的,所谓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进行的预选本来就是替补程序,往往不被运用。因此关键就是这个所谓协商酝酿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环节。

一般而言,一个选区根据选民人口或地理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小组组长的产生方式由小组推选,当然这种方法很少采用,最主要的产生方式是选区工作组指定。选民小组长负责召集会议,协商讨论正式候选人。比如一个选区有两个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规定,正式候选人应该是三到四名,如果该选区选民推荐的候选人有10名,再加上政党推荐的候选人,共十余名候选人。这时就需要各选民小组分别协商、讨论 ,最后产生三到四名正式候选人。事实上,有很多地方的选民小组根本不开会,直接由小组组长决定候选人,即使开会,也是由小组组长随机决定,到场的选民也不会很多,根本就代表不了民意。小组组长甚至会选择公民参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开会。

分析/建议:公民参选人要在选区做好其他选民小组的工作,争取尽可能多的选民坚定支持你,并动员他们都参加各小组讨论,要他们一定坚决推荐你,无论经几轮小组讨论,都坚决提名你做正式候选人;要掌握选民小组的整个程序和日程安排,派出支持你的选民,全程监督各选民小组讨论会议的召开、过程和会议结果,以避免一些不利状况的发生:比如小组长干脆不开会,或直接宣布谁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凡有此种不合法律法规的情况就要立即向选举委员会反映和抗议,要求改正,以免以后来不及纠正;如果各选民小组经几轮讨论都达不成一致意见,即出现选择僵局,应积极要求举行预选,如果要求预选的请求被拒,则要拿出事实据法力争,并及时向选委会或同级(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选举领导小组报告。还有一种情况,即召开了小组会议,但却是由几个楼长及居委会工作人员二三十个人组成,并且认为他们就代表了全部上千名选民,做出哪些人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决定。对这种小组会议,应该坚决抵制,保留证据,向选委会申诉,要求确认其程序违法,没有代表性,其做出的决议无效。

公民参选人要争取当选,就应当设法让整个选举过程公开透明,尤其是从被提名到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这个阶段。因此,要主动组织选举观察员、媒体、律师、选民等积极参与监督,要积极争取预选的机会。

3、不当划分选区及分配代表名额

有些地方为了控制代表选举,让组织上安排的人当选,阻止公民参选人当选,在当地行政区域及人口均无较大变化或根本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利用重新划分选区的手段,将公民参选人所在的原选区打散,重新组合划分成新选区;不顾人口比例及人口地理,强行划定特定选区,如此造成选区人口不平衡时,将不相邻的单位硬凑成一个选区,等等。利用选区划分来操纵选举是公开的秘密,如此可以保证拟定人选当选。将人大代表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排在前面,或尽量安插企业与社区混合,或将选区的不同部分分开很远,都是旨在便于控制。

在分配代表名额时,选举委员会则往往以界别代表,特殊代表名额保护无党派人士、知识分子、女性等理由,指定选区必须选出符合一定条件的代表。

分析/建议:选区划分以三条标准为依据:沿袭以往、按工作单位划分、按居住地划分。我们建议你若想作为公民参选人参加竞选就先不要声张。等选区划分后,看选区划分对你是否有利再定。一般来说,农村选区问题不大。即使在城市选区,按照选举法规定,选民可以自己选择选区,或在工作单位或在居住地。你可以选择居住地选区。你若是教师,则选择在学校选区更为有利。

如果你有竞选团队,也可采用“声东击西”策略,让另一成员声张竞选。或准备男女两名独立候选人,如果选举委员会要求必须选出女性代表,则男性退出。

4、操纵选民登记

很多所谓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其实就是当地的居委会,他们做选民登记时,为了确保高投票率,一般会这样做:打电话问选民要不要去投票,如果不去,就不登记了;再询问选民是否愿意委托居委会投票,到时就由居委会代投了。如果去投票,再问选民他投给谁,如果选民不打算投给特定的人,也不登记。如果选民无所谓,就告诉选民要投给谁,或者要求选民委托居委会投票。这样,既能保证高投票率,又能保证组织安排的人绝对胜出。

至于选民主动要求登记时,则分情况。顺从的选民就延长登记时间,甚至可以随时登记;不顺从的选民,就宣布登记时间已过。

分析/建议:对这种情况,应对的方法是在前期要做好扎实充分的竞选动员。要求支持你的选民当天一定要去投票,并且决不委托居委会投票。另外随时注意选举公告或到选举委员会询问竞选安排,及时了解各种选举日期和期限的安排,比如选区划分期限,选民登记期限,公布选民名单期限,推荐候选人期限,确定初步及正式候选人的期限,选民小组开会的日期等等。

动员自己的支持者在公布的时间段去登记,选民名单一旦公布,就要盯紧该名单,不允许随意更新或发布新名单。如果发布了新名单,立即向选委会申诉,要求该选区选举工作小组一一解释新登记的选民是否来自本选区,不能笼统含糊。如果每个名字都是应被登记而被遗漏的选民或出现大量登记错误,则应要求选委会或同级人大常委会更换全部选举工作小组成员,另换一套人马,并且顺延投票日。

5、各种阻挠竞选的手段

比如不允许张贴竞选海报(或贴了就撕),不允许举办竞选集会,不允许发传单(或直接没收),不允许登门拜访,随便给人扣帽子,说以上活动都违法,是扰乱公共秩序,是非法招贴物、非法集会,甚至拉票本身就违法等等。即使候选人本身不怕,帮助他的那些支持者或志愿者也可能被吓住。有时甚至动用警力恐吓选民或者志愿者。

分析/建议:上述行为都是违法的。《选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竞选宣传或拉票是违法的。

对这种情况,在培训志愿者时应当充分说明。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反问:这个不准那个不准,是根据什么规定来的?谁颁布的?有何法律依据?让他们出示有关文件。他们当然拿不出来。还有,就是贴海报应该事先征得私人建筑物或者所有人的许可,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按《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所以,只要不在选举投票当日进行竞选宣传,就是合法的。

6、威胁公民参选人

有时选举委员会、警察或者黑恶势力有可能威胁选民不得参与竞选。

分析/建议:这要视何种威胁而定,若是人身威胁,你可到你住处辖区派出所报警;同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同时应用互联网邮件组、博客和微博发布该消息。

7、不在法定期限内公布选民名单:违反应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的选举法规定。

分析/建议:如果出现该情形,可以到选举委员会要求其立刻公布。

8、拒绝给独立参选人发放代表候选人推荐表。

控制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以阻止公民竞选,会采取不给、或表示给但到时关门、或要求联名推荐者同时来办公室领取,到时一一谈话以威胁选民退出推荐等方式。

分析/建议:这就需要你多方活动,尝试到其他选区领到推荐表,尽量找到最多的选民支持。

9、重新开放选民登记。

有的选区会在选举前突然重新开放选民登记,让非本选区人员登记为选民。

分析/建议:立刻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10、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允许代表候选人自己组织与选民见面

分析/建议: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规定,选举委员会职责之一就是要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若选举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可到选举委员会申诉,要求其组织自己与选民见面回答问题;但有时这种组织完全是走过场,工作人员会故意选择在工作日组织见面会,并且不通知大多数人,来的仅仅是少数人,对这种情况要提前预防,细节上要牢牢盯紧。同时,应该主动宣传,不等待别人组织,自己就提早向选区选民发送竞选材料,或以互联网和手机等其他方式来向选民介绍自己。

11、对进行选举宣传的公民参选人采取强制措施

分析/建议:在宣传时,尽量避免单枪匹马,要注意团队协作;若警察干预,可以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的执法证件如传唤证等等。例如,2006年,刘生敏参加浦东新区人大代表竞选时,被居委会报警,阻止其在小区发放宣传品。但是最后警察确认刘先生发放宣传品竞选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行为。

12、临时提前投票

有的地方,在法定选举日前,突然以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在正式投票日不再进行投票。

分析/建议:这是一种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当向公安部门及法院报告,同时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13、选举工作人员操纵投票

选举工作人员有时候会查看选民选票,或者向选民提出应当投票的对象。

分析/建议:根据选举组织的中立原则和选举的秘密投票原则,向选举委员会检举这些工作人员。要求组织者安排所有的选民一定要到秘密划票间填写选票。

14、委托投票

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一人填写多张选票。在有委托的情况下,一人填写三张以上的选票。

分析/建议:如果选民和观察员发现这种情况,应当要求选举工作人员监督现场选民排队接受身份检验,认真核对委托书并建议该投票站暂停工作,应当尽量取证并向选举委员会投诉。

15、如何处理流动票箱问题

流动票箱是操纵和控制选举的主要方式之一,最容易产生选举舞弊。

分析/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限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如果使用流动票箱,每个流动票箱后面要跟有4-5个人,以避免因为一个人势单力孤而被工作人员以“破坏选举秩序”威胁恐吓。建议由选民(村民代表)和选举观察员在每一个流动票箱后面跟着。

16、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不是由选民选举产生

上述人选一般由选举委员会提出,一般情况下在投票前公布投票场所的同时公布。

分析/建议:《选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因此,应首先要求上述工作人员不得是候选人或与候选人存在相关利益,并且必须由选举产生。

17、唱票人不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被选人姓名,计票人不在垂直地面的黑板上或者大纸上计票;一组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员中,监票人只有一人。

分析/建议: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要求纠正错误。

18、不公开计票

分析/建议:及时与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电话联系,请其纠正选区的错误做法。更及时和现实的做法是选民围住投票箱,坚决要求公开唱票。

19、不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分析/建议:围住票箱,要求在计票之后,立即公布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