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

江苏省政府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刘西云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727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村25组刘西云通过邮寄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推上被告席。刘西云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省政府作出的【2016】苏行复第176号行政复议决定;2、依法撤销省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责令省政府公开苏政发【2015136号文件。

南通刘西云房屋位于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村25组,当地政府以“建设工程需要”令刘西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刘西云认为补偿未到位,且未见到任何征地文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才得知所谓的“建设工程需要”源于省政府作出的苏政发【2015136号文件。但刘西云从来没有见过该文件。

刘西云于2016331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苏政发【2015136号文件。省政府于2016418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称“您申请公开的苏政发【2015136号文件系内部、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刘西云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江苏省政府于2016712日向原告送达【2016】苏行复第17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刘西云认为:

江苏省政府作出的《告知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第九条规定,属于程序程序违法。其作出的《告知书》因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但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此避而不谈。

另外关于苏政发【2015136号文件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省政府认为“苏政发【2015136号文件系内部、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其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并由此得出该文件系内部、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刘西云指出其错误在于:

首先,该《意见》只是规范性文件,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规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规范性文件不得与规章相冲突。其次,省政府自己违反了自己制定的规章。《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其第五条又规定了六项例外,但刘西云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例外的情况,故应当公开。最后,苏政发【2015136号文件即使是内部文件,也不必然不予公开,因为该文件已经对外发生实质性的影响。该文件已经形成,且已固定下来,不再是不确定的过程性文件。故应当公开。

许多村民已经搬走,只剩下了刘西云还没有搬走,成立名副其实的独家村,但她还在坚持维权。刘西云认为,征地必须要有合法手续。建设单位只凭苏政发【2015136号文件要求刘西云搬迁,但该136号文件又不公开,故对外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