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星期四

浙江女权捍卫者叶雪青起诉义乌市政府一审获胜(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922日,本网获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910日向叶雪青送达了(2016)浙07行初字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责令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义乌市佛堂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小吴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的批复》是否适当进行查处。此判决叶雪青很满意。至925日,义乌市政府如果不上诉,一审判决就要生效。

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女权捍卫者叶雪青于2014813日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提交一份举报信,举报:村委会制作的《小吴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有歧视妇女和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条款,而佛堂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小吴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的批复》,纵容了小吴溪村委歧视妇女行为。叶雪青要求义乌市政府依法查处,对义乌市佛堂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小吴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的批复》进行查处。但义乌市政府于201514日答复称:经转义乌市佛堂镇政府了解,你们多次向义乌市佛堂镇政府反映外嫁女享受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同等待遇问题,佛堂镇政府分别在2014324日、2014428日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你们反映的小吴溪村经济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收益分配和各项福利发放等问题,属于小吴溪村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范畴。叶雪青认为:

1、叶雪青是要求义乌市人民政府查处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告知书中所谓“你们反映的小吴溪村经济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收益分配和各项福利发放等问题,属于小吴溪村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范畴”,属于转移了叶雪青的诉求,其中歧视妇女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8条规定。

2、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和文件的宗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利是市政府的法定职责。市政府对歧视妇女的行为应当查处,义不容辞。否则,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3、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被告应当依法查处。但市政府只字不提,也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4、对于叶雪青的申请,义乌市政府既不依法查处,也不作出不予查处理由的告知。明显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5、该《告知书》系行政机关公文,却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行为不仅内容要合法,形式也要合法。二者缺一不可。该告知书没有发文字号,属于形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6、该告知书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

叶雪青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514日作出的告知书;2、依法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查处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公正的判决。在此之前,叶雪青为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多次向法院起诉,屡诉屡败,屡败屡战,终于争取到了一审的胜诉。

叶雪青的手机:1386791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