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5日星期日

杭州市司法局受理投诉,参与构陷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的“大师”会否被依法追责?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625日,本网获悉:今天,江苏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的辩护人张建平先生,收到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邮寄送达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告知书》一份,称由浙江省司法厅转办的对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投诉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司法部规定的受理条件,坚定予以受理。

本网了解到,被无锡市惠山区公检法一条龙以“寻衅滋事罪”构陷一案已进入二审。沈爱斌、朱炳泉、周小凤、程天杰等四人被惠山区公安分局蓄意制造的伪证,及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虚假鉴定意见,分别被判处有26个月、16个月、1年等有期徒刑。目前,张建平先生作为沈爱斌的辩护人,就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配合公安制造冤假错案,蓄意作出的与事实完全不符的虚假鉴定意见行为,向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厅提起举报(投诉),由司法部与司法厅转杭州市司法局依法处理。

2017423日,沈爱斌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参与并作出浙迪司鉴(2016)图鉴字第71号《录像过程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员卢伟平出庭接受质询,就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解释。在接受各方发问前,卢伟平大谈特谈了一通自己的正高职称,及司法鉴定的丰富经验与分析能力。其在法庭称,凭经验不仅能够根据视频中百米开外的人影重叠,“分析”出沈爱斌拳三次击国保邓永峰,还能够在没有视频画面的情况下,分析出国保邓永峰被打倒在地的结论。

事实上,在当庭播放的由朱德明近距离拍摄的现场视频,及沈爱斌辖区片警提供的监控视频证实,高级仵作卢伟平在法庭上完全是胡说八道,完全是为了不法利益而放弃职业道德与藐视国家法律,配合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区分局,蓄意出具虚假的鉴定意见,让无罪之人蒙受冤狱。

现在,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在审查了张建平先生提交的投诉及证据材料后,决定依法受理,也就是对卢伟平、江法敏这两个作出虚假鉴定意见的高级仵作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这两位“大师”能否被追责?本网将对司法鉴定人员参与该起蓄意制造冤假错案事件予以持续跟踪。

附:举 报 信

——就浙江迪案司法鉴定中心参与制造伪证对宪法捍卫者沈爱斌实施诬告陷害案的举报

举报人:张建平,系“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被告人沈爱斌的辩护人。
举报事项:
请求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被举报人作出的浙迪司鉴(2016)图鉴字第71号《录像过程鉴定意见书》伪证的不法行为与目的进行审查,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事实与理由:
沈爱斌,从部队复员后分配到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简称城管)工作,是原崇安区城管大队的付大队长。由于军人出身的沈爱斌生性秉直,又具有大学文化学历,对当今社会中一些腐败与不公很是看不惯,常常以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帮助被欺压的底层民众,是一位体制内已极其罕见的正能量人物。2003年,沈爱斌先生做了一件惊天地泣鬼神的义举,连续多次勇闯政府非法囚禁信访人的法制学习班黑监狱,营救出大量被非法拘禁的受害者,也让猖獗多年的黑监狱开始在无锡消失,并在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下影响了全国,而这一义举足可与“三博士上书让中央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成就相提并论!当然,沈爱斌捍卫宪法的行动也得罪了当权的腐败官员,不仅遭“人民”法院颠倒黑白以“毁坏财物罪”判刑一年六个月,还被地方纪委以逆淘汰的选才方式逐出中共组织。随之而来的,是一次次对沈爱斌实施打击报复性质的拘留。
201624日,是沈爱斌又一次被拘留期满的日子,无锡市的一些老百姓自发(包括个别还有良知的中共党员)到拘留所迎接,负责维稳的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警察5人,到拘留所内三楼对沈爱斌期满获释进行秘密监视与拍摄,其中一个身材高大的叫邓永峰的国保可能出于邀功心理,将自己蒙面打扮成电视新闻中经常出现的ISIS极端组织成员模样,持手机对迎接人群进行挑衅性拍摄。由于当时大家都不清楚邓永峰的身份,加上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常常雇佣黑社会伤害民众,所以大家不仅担心肖像权被侵犯,更担心潜在的人身危险,为了解除潜在的人身威胁,故要求蒙面人摘下面罩,删除拍摄内容,亮明身份,而邓永峰自持背靠有强大的组织,根本对大家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悠然自得地离去,遂引起大家的不满,朱丙泉、程天杰、周小凤等老年人和妇女跟上拦住邓永峰,七手八脚地拉下邓的面罩,也有老头老太出于气愤,拍打了几下邓的头部,对邓拍照留下证据后就离开了。由于邓永峰身材高大,整个拉扯蒙面头套的过程大约40秒左右时间。
事后,无锡市公安为了重点报复沈爱斌,由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分局炮制“邓永峰胸椎7压缩性骨折轻伤”的伪证【已在法庭质证中得到证实】,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实施“4.13”大抓捕。由于国保一百米以外的远距离拍摄的视频,看不清沈爱斌是否参与了对邓永峰的拉扯,惠山区公安在明知有两个近距离拍摄现场视频能证实沈爱斌没有任何殴打邓永峰的情况下,故意委托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国保远距离拍摄视频进行所谓鉴定,由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与事实完全不符的“沈爱斌有三次拳击邓永峰并邓永峰倒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了浙江迪安司法鉴定所的伪证,就变更罪名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到法院。
在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66日作出的浙迪司鉴(2016)图鉴字第71号《录像过程鉴定意见书》中,载明鉴定人员由该中心正高职称的卢伟平(执业证330108046022)、助理工程师江法敏(执业证330108046031)。该两个司法鉴定人员在浙迪司鉴(2016)图鉴字第71号《录像过程鉴定意见书》称,根据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分局提供的视频,分析出沈爱斌有三次拳击所谓受害人邓永峰的鉴定意见,更是在视频中没有邓永峰身影的情况下分析出了邓永峰被打倒在地的鉴定意见。
2017423日,沈爱斌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参与并作出浙迪司鉴(2016)图鉴字第71号《录像过程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员卢伟平出庭接受质询,就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解释。在接受各方发问前,卢伟平大谈特谈了一通自己的正高职称,及司法鉴定的丰富经验与分析能力。
在本辩护人对卢伟平发问时,首先就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分局在委托外地第三方鉴定机构时,有没有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七条的程序规定,由公安分局领导在委托手续上签字?为什么在案卷中没有看到委托方领导的签字?
对此发问,拥有正高职称且自称经验丰富的卢伟平顿时慌了,只能狡辩称自己只审查委托人的送检材料的真实性,而不需要审查程序上的合法性。
既然卢伟平辩称司法鉴定重视的是实体上的真实性,本辩护人又对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视频显示91441秒沈爱斌右手拳击邓永峰左胸”提出发问:既然是拳击,为什么当庭多次慢镜头播放显示沈爱斌伸出的是手掌而非拳头?而且视频画面显示沈爱斌由下而上的手在接触邓永峰手臂肘部后,邓没有出现身体必然出现拳击力学上反方向倾倒的情形?
对此发问,卢伟平居然以“死鸭子的嘴依旧硬”的态度,当着满庭旁听人员指鹿为马称沈爱斌伸出的就是拳头而非手掌。对邓既然被拳击为何没有出现反方向倾倒情形的发问,卢伟平回答称拳击是分析的结果。
对于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视频显示91444秒沈爱斌第二次拳击邓永峰后背”提出发问:既然是拳击,为什么当庭多次慢镜头播放显示沈爱斌是手指松开状而非握拳状?而且视频画面显示沈爱斌的手并没有接触到邓永峰,邓更没有出现身体必然出现力学上反方向倾倒的情形?
对此发问,卢伟平的解释仍然是凭其丰富的经验通过分析得出的拳击结果。
对于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视频显示91512秒沈爱斌第三次拳击邓永峰”提出发问:既然是拳击,为什么只看到沈爱斌的头部而看不到沈爱斌肩部以下的手臂与拳头?也看不到邓在受到拳击后向反方向倾倒的情形?连手臂与拳头都看不到能得出拳击的鉴定意见?
对此发问,卢伟平再次以其是凭丰富的经验通过分析得出的拳击结果来解释。
对于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视频显示91626秒沈爱斌和程天杰在观看邓永峰倒地”提出发问:此时的视频中没有邓永峰任何身影,怎么还能得出其倒地的鉴定意见?
对此发问,卢伟平还是以其是凭丰富的经验通过分析得出的结果来解释。
当辩护人告诉卢伟平,在其出庭接受质询与本辩护人发问前,已当庭播放了公安故意隐匿的由朱德明于201624日在现场拍摄的视频,该视频无可争辩地证明了:1、在整个拉扯冲突过程中,没有出现其通过所谓分析而“想当然”得出邓永峰倒地情形;2、沈爱斌自始至终没有拳击邓永峰的事实。而且更为关键的是,沈爱斌从拘留所获释的当天,其辖区广益派出所片警何祎曾奉命到现场进行秘密监视,在侦查机关对何祎警官所做的笔录中,何警官明确说明了自己一直在现场跟踪监视,沈爱斌只是在发生拉扯冲突的外围,没有看到沈爱斌有殴打邓永峰的行为,根据法院调取何祎在现场近距离跟踪拍摄的执法记录仪中的视频,也证实了何祎之前询问笔录中陈述的真实性。此外,对其他被告人“拳打脚踢邓永峰”的鉴定意见,也都存在严重失实!此时,卢伟平才彻底无言以对。
对沈爱斌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庭审已经过去20多天了,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依然没有撤回其错误的浙迪司鉴(2016)图鉴字第71号《录像过程鉴定意见书》,向沈爱斌等错误鉴定意见受害者道歉,实际证实该司法鉴定中心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已涉嫌蓄意炮制伪证,协助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分局制造冤假错案,对国家宪法捍卫者沈爱斌实施诬告陷害的行为!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及司法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本辩护人特向浙江省司法厅举报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以“分析”来炮制伪证的违法犯罪行为,请浙江省司法厅立案查处,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立案、查处的结果。
此致:浙江省司法厅
举报人:
2017519

抄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特别提示:本举报不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请勿以信访件处理】
附:辩护人资格证明;浙迪司鉴(2016)图鉴字第71号《录像过程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